9月28日,本报从广宁县政府获悉,汇丰陶瓷公司6·23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6月23日,广宁县古水镇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一正在进行棚顶修缮施工的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

本报梳理发现,涉事工程业主方为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施工方为佛山市建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查明,2024年6月23日上午7时,林某标等6人按维修计划继续到汇丰公司3号窑炉生产车间棚顶对石棉瓦进行修补作业。8时46分许,林某标在棚顶移动过程中踩破石棉瓦,从约12米高的棚顶坠落至水泥地面受伤。9时15分,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并将林某标送往医院抢救,后林某标于11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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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林某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有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头盔,但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临时安全走道和“生命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带卡扣无法固定,最终导致坠落事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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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死者林某标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没有按规定扣好安全绳的情况下仍然冒险开展高处作业,导致其踩破石棉瓦时未能有效阻止坠落,从而造成此起高处坠落事故。涉事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面未按规定搭设临时走道和防坠落的安全设施。

此外,施工单位佛山市建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主单位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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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给出了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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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涉事的两家企业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佛山市建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同、佛山市建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均建议实施行政处罚。

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关某发,建议实施行政处罚。肇庆市汇丰陶瓷有限公司监察部经理欧阳某岗,建议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建议责成广宁县古水镇政府向广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专题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同时由县安委会约谈其分管领导。(文|中国基建报 刘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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