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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形色色的拆迁事件中,温远灏家遭遇的强拆案颇为引人注目。尤其随着事件的发展,行政机关违法手段不断翻新,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媒体将其称为“新余棚改房强拆案”。

在一起行政赔偿案中,因认为一审法官无视基本事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涉嫌枉法裁判,温远灏于2023年7月20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进行实名举报。随后,江西高院将该举报转给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理。

2023年12月19日下午,温远灏在接受线上约谈后发现,负责办理该举报的法官正是上述行政赔偿案的二审法官、案件承办人朱映红。此前,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访举报为何不是纪检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处理,而要让业务庭法官负责查处?尤其是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南铁中院竟让二审法官去查一审法官是否涉嫌枉法裁判,那不等于是自己查自己?”对此,温远灏认为,南铁中院这种安排有违程序正义,难以让人信服。

然而,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目前距离约谈已过去大半年,但却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法院两次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温远灏家的房子位于新余市城北农行宿舍小区,地处市区主干道仙来大道旁,沿街分布着新余市委、市政府在内的近40个市级机关单位。

当地政府相关材料显示,2020年3月,仙来大道周边家属院共计3043户被纳入2020年棚改计划,其中包括大部分政府机关大楼。这一年,江西省政府下达给新余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16269套。温远灏家的房子摇身一变,就这么成了官方认定的“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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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温远灏从北京返回新余家中发现,屋内水、电、气均已被人为中断,楼梯护栏、门窗等设施也全部被拆除,家中还有许多贵重财物不翼而飞。随后,针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存在的诸多问题,温远灏发起了两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对诉渝水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诉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房屋基础设施案进行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渝水区政府自动撤销了其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此后,也从未再作出过任何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对于诉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一案,2021年7月26日,南铁法院作出(2021)赣7101行初46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469号判决》),确认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基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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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温远灏家于9月11日向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两个月后,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11月12日作出赔字第(2021)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赔偿决定》)。

因对《赔偿决定》不服,温远灏于2022年2月向南铁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赔偿决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0.1万元(房屋损失115万元、财产损失50.6万元、关联损失4.5万元)。

8月12日,南铁法院作出(2022)赣7101行赔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赔偿决定》,对温远灏主张的房屋损失、财产损失全部不予支持,仅对其主张的“关联损失”部分,酌定支持赔偿原告案涉房屋整体拆除前合理的酒店住宿费、房租费损失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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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赔偿部分的判决,温远灏表示难以接受,向南铁中院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30日,南铁中院作出(2022)赣71行赔终13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该案二审审判长为刘巍,朱映红、柳雨青为审判员。

当事人向高院院长实名举报

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而行政机关却毫发无伤,并且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对此,温远灏很不服气。

“此前,因为行政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我不得不打了一系列行政诉讼,但行政机关与法院勾连,让我的合理诉求始终得不到司法支持。”温远灏说,无奈之下,他只得向江西高院院长傅信平实名举报。

在这封名为《关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以及南铁法院副院长储军涉嫌枉法裁判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举报》的信中,温远灏写道,2023年7月10日晚上,当地连夜又对其位于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潭江村的两栋老房子连夜实施了非法强拆,事后拒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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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远灏所主张的理由包括:1.南铁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认定行政机关违法但却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南铁法院副院长储军无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3.南铁法院及其副院长储军无视原告的基本诉讼请求,逾越案件审理范围,作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明显有利于被告的判决;4.南铁法院及其副院长储军无视举证责任,作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明显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新余有关部门无疑是罪魁祸首,但司法机关也难辞其咎,正是南铁法院一系列枉法裁判,一再助长了行政机关的嚣张气焰,让我们家的合法权益始终难以得到维护。”温远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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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远灏认为,2021年7月,《469号判决》确认被告新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基础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南铁法院副院长储军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直接否定了《469号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一个是确认违法之诉,一个是行政赔偿之诉,实际上本来就是同一个案子。但令人最为难以接受的是,我们家作为受害者,最终得到的结果竟然是没有任何损失。”对此,温远灏非常失望。

法官自我监督涉嫌滥用职权

2023年12月15日,温远灏接到南铁中院的电话,约定12月20日下午4点进行约谈。12月19日,约谈时间又改为下午2:40。次日,温远灏等到了约定时间,又被通知时间改为下午3:15。

“约谈伊始,朱映红自我介绍称‘我是员额法官,我姓朱’,连具体姓名都没告知。直到约谈结束后,我看到笔录时才知道,对方竟是本案的二审法官。”温远灏说,朱映红等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这意味着其与本案有重大利益冲突,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都不该由其来处理该举报。无论事实如何,她怎么可能会推翻自己所作出的判决?

约谈过程中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也证实了温远灏的担忧。“在此期间,我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但没想到就是匆匆忙忙走了个过场,最后竟然连签字环节都可以省掉。既然如何,何必走这种过场呢?”温远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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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不解的是,法院竟然还不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温远灏说,在约谈结束后,他发现约谈笔录很多地方记录有误,但当时因系统问题已被迫下线,无法进行修改和签字。随后,工作人员称将把纸质版笔录邮寄给他,可以由其修改后再签字。

12月20日,南铁中院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温远灏,因昨日进行的约谈有同步录音、录像,所以不再给他邮寄纸质版笔录。在温远灏的再三询问下,对方确认他不需要再对约谈笔录进行修改,也无须签字。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南铁中院工作人员又通知温远灏,说要将笔录寄给他签字,但回复后便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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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在二审法官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举报,其实也是对该案生效判决的举报,让二审法官去处理该举报,实质上是让被举报人自我监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应当由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信访部门处理,如信访部门接待的应当将举报信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连大有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连大有说,在本案中,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直接联系(约谈)是不符合规定的,更不能由被举报人办理该举报事项。如果当事法官是信访或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则应该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公民投诉、举报和检举的权利。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对实名举报人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法官自我监督,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中均是行不通的,相关人员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举报人可以就该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上级法院举报。”连大有说。

来源:新风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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