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9月26日消息 (记者 王小畅)《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实施后,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从事民用飞行活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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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记者 李昊 摄

海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张华介绍,《办法》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低慢小”航空器的治安管理和反走私工作,依据职责查处“低慢小”航空器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在海南省内从事民用飞行活动,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反走私、民航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前往海南省管辖海域开展飞行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海警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要求。

二是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海南省内飞行活动的,除国家另有明文规定外,飞行活动组织者应当监督操控员,将飞行动态提供给海南省低空飞行服务信息平台掌握。

三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区域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是飞行活动组织者,飞行服务保障者,飞行活动场地提供者,“低慢小”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持有者、操控员、乘员,载运货物或物品的产权人、托运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