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打掉了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的指控。
问题提出:
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受票方公司A实际上是在买票,A出的那笔钱实际上是开票费。
对于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呢?
第一,受票方公司A是不是在向开票方公司买票?
对这个问题,要从开票方的角度进行理解,开票方公司C主观上是在卖货,不是在卖票,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开具发票给买受人,是销售方的义务(开具发票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付随义务)。
买卖是一个对合关系,有卖才有买,没有卖就没有买,既然开票方公司C不是在卖票,那受票方公司A就绝对不可能是在买票。
第二,受票方公司A是不是在向下游客户N买票?
下游客户N要卖发票给受票方公司A,前提是这些发票是N的,可是根据事实可知,这些发票是开票方公司C,既然这些发票不是N的话N怎么能够卖给A呢?
第三,既然受票方公司A不是在买票,那A出的那笔钱自然就不可能是开票费。
1.受票方公司A出的那笔钱是含税采购、不含税转售的亏损额。
假设在某一起交易中,下游客户N打给了受票方公司A人民币95万元,A出了人民币5万元,凑够了人民币100万元是打给了开票方公司C。
在该起交易中,存在两个交易价格:受票方公司A与开票方公司C之间的开票、含税价格100万元,第二个价格是A与下游客户N之间的不开票、不含税价格95万元。
开票费的本质是没有真实交易的买卖发票,既然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的交易真实,这5万元就不可能是开票费,只能是A的含税采购价与不含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也就是A不开票销售的亏损额。
2.受票方公司A出的那笔钱,是交给税务机关的部分税款之一。
仔细分析可能会发现,货物价税合计是100万,价税分离,相应的税款为100÷1.13×0.13=11.50万元,货款为100÷1.13=88.50元,下游客户N支付了95万,95万元-88.50万元=6.5万元,受票方公司出了5万,5万元+6.5万元=11.5万元,不就是刚好等于增值税款的总额了吗?
这意味着受票方公司A支付给开票方公司C的11.5万元增值税款中,A、下游客户N各自承担了5万元、6.5万元,也就是说A出的那笔钱实际上是要上交给国家的税款,不是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