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
问题提出:
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相关货物是由下游客户N直接提走,而不是受票方公司A直接提走,有的司法机关就会据此认为A与开票方公司C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对于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呢?
笔者的观点如下:
第一,本案存在实物交付。
本案中,油品的交付方式如下:
开票方公司C把油充到受票方公司A名下的主卡(一级卡)上,接着相关人员把油充到下游客户N持有、控制的副卡(二级卡)上。
油品从C的油库上充到主卡上,对应着C向A交付货物;油品从主卡上充到副卡上,对应着A向N交付货物。
因此,本案存在实物交付,并不是下游客户N直接到开票方公司C提货。
第二,这种交易方式叫做拼单,在油品行业非常普遍。
原因如下:
1.地炼厂一般只做大宗买卖,一般的买家的需求量不够大,或者资质不够好,是没有资格在地炼厂开户建档的,因此实力不够好的下家就会在某个中间人的居间下,把资金归集起来,以某一个资质比较好的公司(一级代理)的名义向地炼厂购买,然后一级代理再根据每个下家的购买量,分别交付。
2.拼单模式量大,可以在地炼厂那里拿到一个比较优惠的价格 譬如每吨便宜几块钱。
第三,这种交付模式在民法上叫观念交付、指示交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在一个三方交易中,如果要求货物流从第一手流向第二手,再从第二手流向第三手,违背经济规律,不利于节省成本,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假设广州公司a将一批货物卖给深圳b公司,深圳b公司接着卖给广州c公司(广州a公司在广州a公司隔壁),将货物从广州拉到深圳,再从深圳拉回广州,才能认为交易真实,徒增了很多不必要的运输成本,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