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
问题提出:
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受票方公司A、下游客户N的行为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了,可是,在哪个环节流失的呢,是如何流失的呢?
弄清楚这个问题,才可以正确定性相关人员的行为性质,究竟是虚开犯罪,还是逃税,这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十分关键。
回答: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款也可能流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导致增值税款流失的一种情形,不是导致增值税款流失的所有情形。
假设受票方公司A与开票方公司C的某次交易价税合计为100万元。
受票方公司A销售货物给下游客户N时,开具了发票,税款是如何流动的呢?
这种情况下,受票方公司A公司收到的货款为95万元,那么增值税额为95×0.13=12.35万元,即A公司需要缴纳12.35万元给税务机关。
在采购环节,受票方公司A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给开票方公司C,拿到了一张进项发票,可抵扣的税额为100÷1.13×0.13=11.5044248万元。
期末申报的时候,受票方公司A的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35-11.5044248=0.8455752万元。
综上,国家征收到了12.35万元,其中11.5044248万元是开票方公司C交给税务机关的,0.8455752万元是受票方公司A交给税务机关的。
现实情况是,受票方公司A没有开票给下游客户N 也没有从N那里收取销项税额。这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从A那里征收到那12.35万元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