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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翻供,最后如实交代,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后最终又如实交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具体分析。

一、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里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

1. 自动投案:

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然如果有同案犯也包括同案犯的主要犯罪情况。

有些嫌疑人,出于侥幸心理,会避重就轻只交代那些小事,重要事实一概不说,就不可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二、反复翻供后如实供述的情况分析

对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如实交代的情况,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如实供述的时间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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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点的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里的关键是“一审判决前”。

也就说,即便庭审结束了,此时能够幡然悔悟,仍然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且供述内容与之前的犯罪事实相符,那么应当认定为自首。

2.内容的考量:

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部分事实或无关紧要的细节。

当然,如果有共同犯罪,如实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也必然包括在如实交代的范围之内。

如果被告人在翻供过程中,虽然有所反复,但最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且没有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情节,那么其供述应被视为有效。

三、具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即使反复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认定,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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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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