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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有网友发来信息称,法院发的裁定书,同一文书号,内容一模一样,却出现了两套审理法官和两个日期。

还有这样的事?那第二套法官岂不是该称为“复印官”,直接把前面的裁定书复印一下就是了。

等网友把两份裁定书发来一看,我真的是傻眼了。今年8月5日,陕西省旬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一份停办网签备案通知。该通知的后面附上了平利县法院“(2024)陕0926执280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审判长为郝育,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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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后的今年8月23日,曾于2022年代理陕西康美公司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调解的律师又收到一份平利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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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是,文书号依然为“(2024)陕0926执280号之一”,与房管部门通知所附的执行裁定书文书号一模一样,且裁定书的内容也一字不差。唯一不同的是,这份裁定书末尾的审判长却变成了柳金立,落款时间也变成了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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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文书号,同一内容,却出现了不同的审判人员,落款日期相差35天,这究竟是什么情况?

宾曰语云为此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此类情况,其他法院也曾发生过。那时的解释是:由于工作量大,在既往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复制粘贴改版之后,但没有保存住,所以岀现了“重复”现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应当是一案一裁的。无论当事人提出异议与否,裁定书都是要收回或撤销的。

某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这肯定有问题,至少是瑕疵吧,工作不细致!

知名律师张新年:我看了一下这两份裁定书,可能是搞错了,重复出的,因为日期不一样,6月份有人出过,后来可能换了一拨儿执行庭的人,可能是不知道之前已经出过,就又出了一份。按道理法院每次发文书,别说是裁定了,就一些普通的文书,都不能这样重复发,可能是这个原因,但是这里面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无论是什么原因,张律师认为,这都是法院管理不完善造成的。

某高级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财产保全,针对不同的财产,可裁定保全多次,同一个案号,可有多次裁定,分别用之一,之二,之三……来区别。这两份文书用同一个案号在“之一“,不规范。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收回。

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一级法官:有可能是换承办人了,不过我们一般延用原来的裁定。案号,不管换多少承办人没有特殊情况不会变,同一个案子如果需要数个裁定,后缀加上之一,之二……

宾曰语云发现,两份裁定书虽然审判长换了,但一位杨姓法官的名字出现在两份裁定书上。书记员,还是一样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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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案号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的使用,便于区分、识别,以满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早在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16〕27号),

通知指出:对同一案件出现的多个同类裁判文书,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同一案件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出现两个以上时,每一类型裁判文书从其第二份开始均可采用上述案号后缀方法加以区分。

这么看来,第二份“之一”裁定书后面出现的几名法官,可以回家带孩子了。

那么,第一份“之一”裁定书有没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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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级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告诉宾曰语云,2016年司法改革之后,就没有代理审判员之说了。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一级法官也证实,员额改革后就不再任命代理审判员了,可能是原来任命又没入额的,没干过组织人事,具体规定就不清楚了。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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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只是将法官助理定位为“辅助人员”,并未明确法官助理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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