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除了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认定外,还应结合个案中标的物的性质、价值和租金的构成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认定无效,而应当根据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并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1.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了租赁合同。相比较而言,《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普通租赁或者一般租赁、经营性租赁。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租赁物的来源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系由出租人自有,或根据出租人的自身意愿购买并拥有;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虽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多由承租人选定,系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二是合同是否有继续性不同。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三是租金的对价基础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大多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四是解约限制不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一旦承租人解约,租赁物的收回对出租人大多没有更多实质上的经济意义,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五是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
2.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出卖人让渡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交易。融资租赁合同中,岀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出租人从始至终可能都无须占有、使用、支配租赁物,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形式上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实质上不仅包括租赁物本身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正常利润。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因对承租人的选择权的约定而有所不同,可有直接归承租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款留购三种形式。
3.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与单纯的借款合同区分并不难,实践中更多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与附有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区分问题。就融资租赁合同与无担保的借款合同相比较而言,前者有租赁物的存在,后者无租赁物的存在;前者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者只有货币的借入与偿还关系;前者一般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后者仅涉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两方当事人。就融资租赁合同与有物权担保的借款合同而言,前者享有租金债权的出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后者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仅拥有对标的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前者合同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有返还、留购或者直接让渡的方式,后者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期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8~39页。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合同。比如,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没有订立买卖合同,甚至没有购买标的物的打算,有的虽订有买卖合同,但仅仅是写在纸上的,如前述购买空调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均无。或者当事人虽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但出租人根本没有履行买卖合同,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款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也不要租赁物件,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实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只是形式,承租人的目的是借款。对于此种情形就要按照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但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存在诈骗或非法集资等情况,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则应按照行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对于该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由于其并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因此,不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处理规则,应适用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