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华,本该在外面自由自在地绽放,却因盗窃犯罪在高墙铁网中生活。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板场镇东红村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板场镇板场村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镊子2套、钥匙3把、金属杆1根、手套1双、锡纸条59根)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多名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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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被告人黄某某2004年出生,黄某2001年出生,在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松桃县蓼皋街道、沿河自治县和平街道等多地通过敲门寻找盗窃目标入户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956元,同年11月27日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流窜作案、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二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大家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