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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如僧律师

这是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打掉了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的指控。

主要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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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假设其中一起交易如下:价税合计100万的货,下游客户N打了95万给受票方公司A,A再加上5万,凑够100万打给开票方公司C。

如果认为是两个交易,即C卖货给A,A再卖给N,A的进货价是100万,转售价是97万,进货价低于销售价,不符合交易常识,所以司法机关认为,合理的解释是C直接卖给N,而不是C卖给A,再由A卖给N。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解释如下:

第一,价税分离的话,就会发现不存在高买低卖。

我们需要注意,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的交易是含税价,A与下游客户N之间的交易是不含税价,再比较是否高买低卖的时候,需要价税分离,以价比价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的交易,价税合计是100万,价税分离的话,

价格是100÷1.13=88.4955752万,

税款是100÷1.13×0.13=11.5044248万。

受票方公司A与下游客户N之间是不含税价交易,价格是95万,税款是95×0.13=12.35万。

经过对比可知,进货价是88.4955752万,转售价是95万,转售价比进货价高了95-88.4955752=6.5044248万,因此并不存在高买低卖。

第二,司法机关之所以认为存在高买低卖,那是因为比较基数不一致,用含税价来对比不含税价,其中相差了13个点,看起来不像是“高价低卖”才怪。

第三,就算高买低卖了,也不能否认存在真实交易。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企业存在大量的亏本销售情况。

譬如,很多生鲜超市,在傍晚的时候,就会把没有销售出去的蔬菜、水果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出去。

譬如,很多企业为了做大流水,扩大业绩规模,也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

甚至国与国之间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倾销。

也就是说高买低卖跟交易真实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四,受票方公司A是基于什么考虑“高买低卖”。

这个年代,杀头的事大把人做,但是亏本的事就很少人做了,受票方公司A肯定有得赚,才会同意这个操作模式。

如果受票方公司A开票给了下游客户N,或者申报了无开票收入,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A与N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吧,但是一旦开票或者申报无开票收入,就要自己承担这笔销项税款,A就要亏钱了。

所以,大家看出来了没有,受票方公司A的赚钱模式就是,在购进环节拿到的发票,如实申报了;在转售环节,却是不开票销售,也没有申报无开票收入,即隐匿转售环节,逃避缴纳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进项申报、抵扣了,销项却没有申报、缴纳,利润不就出来了吗?(赚了100÷1.13×0.13=11.5044248万元)

另外,需要指出来的是,受票方在账上抵扣了100÷1.13×0.13=11.5044248万元,但是为了完成这个操作,支付了5万元的代价,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其实只赚了100÷1.13×0.13-5=6.50442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