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傅,你们店里产生的废机油贮存在哪里?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吗?喷涂废气是怎么治理的?”
为深入践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持续优化“三服务”机制,4月9日,永修生态环境局联合永修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政府对辖区内汽修行业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帮扶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重点对危废贮存、处置是否规范,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活性炭、过滤棉是否饱和(失效)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活性炭、过滤棉更换不及时,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危废管理台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向现场负责人宣传危险废物管理和废气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汽修行业污染物防治工作,完善相关台账记录,严禁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经收集治理直接排放等行为。
下一步,永修生态环境局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日常执法监管,督促汽修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助推汽修行业绿色发展,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