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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进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增强农村妇女的法治观念与依法维权的能力,白城市妇联特别推出“巾帼普法乡村行”专栏。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读、视频动漫等多元的形式,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广大妇女儿童身边,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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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

集体收益分配权益法律规定

维权微课堂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1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确权登记发证中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在确权登记期间,对于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离异、丧偶妇女,应当首先厘清、解决土地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本村集体女性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女性,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姐妹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拨打妇女维权热线12338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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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初审/王宁

复审/曲庆红

终审/王丹

白城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