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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购买鞋子不合脚

市场监管助力退货

近日,一位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我在辖区内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皮鞋,拿到家中之后才发现鞋子不合脚,鞋子购买不久且不影响二次销售,要求退货退款。”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通苑南市场所工作人员吕家兴接到诉求后立即与市民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

随后,吕家兴前往该店铺找到商家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负责人表示:“当时顾客在店铺精心挑选了许久,最终选择了购买。店里现在的营业额不好,销售业绩都关乎我们员工的工资。因此,顾客找到我们时,我们拒绝了退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线上购物时,一般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法,而在线下实体店购物,确实无相关法规依据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本着消费者利益无小事的宗旨,天通苑南市场所工作人员吕家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确定购买的鞋子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耐心劝导商家,讲事实摆道理,分析利弊,经过反复做工作,商家负责人主动联系市民进一步沟通。最终,商家同意给市民退货退款,市民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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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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