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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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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政策消息,《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沪卫规〔2024〕14 号)已印发并执行。本文为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末附《办法》原文。
核心解读
本次新的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是在2019年3月14日发布的旧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主要结合了2023年4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原办法5年具体实践情况后进行了修订。
对于非中医专业人员来说,在上海想要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并考取中医执照的,目前还是只有唯一的一条路线,就是新法的第五章提到的《确有专长师承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先通过5年跟师学习考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实践5年后,再考取《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才能完成从非中医人士到中医师的身份转变。
这条途径也是2017年11月10日国家卫健委颁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在上海的落地,俗称15号令。但2006年12月21日卫计委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俗称52号令,在本次新的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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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15号令下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与第五章相关的规定中,相对于旧法,新法最主要的改变是相关管理权的明确。比如,新法规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委托上海市中医文献馆承担本市师承教育的事务性管理工作,负责: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信息汇总、组织考核、核查评估等;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师承教育管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进岗登记、年度考核、出师考核资格核查、实践机构督查等管理工作。
相对于旧法,新法同样把年度考核管理权下放,由市级下放到区级。
老法是在第四章第16条提出来的: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新法规定: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方式)年度考核操作流程,监督执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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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医师在指定的地域和范围内可以执业

新法第四章规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仅发放相应出师证书。根据相关规定,该证书不能作为报考中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专长医师的依据,与国家卫健委于2007年颁发的52号令提到的出师证书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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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52号令规定下的师承出师证书,可以报考助理医师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9年3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明确对国家级和市级中医、中药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过程管理要求,促进了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体系的构建。该《管理办法》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原《管理办法》有效期满后,主要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结合现行有效的《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及 5 年来的实施经验,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哪些?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覆盖两类人员的师承教育。
一类是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继承人”)。
另一类是拟参加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

三、师承教育中师承双方关系应如何认定?
首先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师承人员)应符合有关要求。
指导老师需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能保证带教时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确有专长师承人员仅适用此条)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 年以上。(确有专长师承人员不适用此条)
继承人(师承人员)应保证跟师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积极参与具有海派中医特色的学术及技艺推广。
其次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师承人员)双向自愿选择,签订相关协议,并在相应机构受记,确立师承关系。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的师承协议,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登记存档。
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签订的跟师合同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登记存档。
四、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如何管理?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主要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平均每月不少于 8 个半天。为提升师承教育质量及规范性,新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师承备案的指导老师不得超过 2 人的要求。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可以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申请出师考核,并由该机构组织开展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发放相应出师证书。
遇以下情形之一,师承关系终止:
(1)指导老师、继承人师承期间经协商可解除师承关系。解除师承关系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或师承指导老师签字,经指导老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后终止;
(2)师承期间指导老师或继承人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等造成不良影响,师承关系予以终止;
(3)师承关系登记满3年,继承人未参加出师考核,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师承学习任务,师承关系自动终止。
五、对确有专长师承人员的师承教育如管理?
对确有专长师承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注重与《上海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衔接。要求师承学习期限应满 5 年,平均每周不少于 6 个半天。在考核方面,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出师考核。
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以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对师承人员跟师实践情况、学习记录查阅和指导老师评价为主。平时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盖章后出具。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方式)年度考核操作流程,监督执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出师考核
市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出师考核。师承人员师承期满,且教学内容完成后,经指导老师同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审核后,师承人员可申请参加出师考核。出师考核综合评议结果反馈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出具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考核结论。
六、《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附:《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c464b18a59d6489790cadcb882b4b8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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