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后,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要回恋爱期间给女方的转账赠与和红包共计80余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中,由于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因此,他的这些钱无法要回。”8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妥静介绍了这起案件。

2019年,蒋先生和李女士在网络上相识,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李女士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在热恋期间,蒋先生给对方买了车,并帮忙还信用卡。

2020年,蒋先生和李女士因为发生矛盾,女方提出分手,为了挽留住女友,蒋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载明两人自相识以来,以结婚为前提交往恋爱,而他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与李女士结婚,与李女士相处期间所有花费自愿无附加条件赠与,其中包括一辆新款宝马车,还自愿负责李女士结婚前所有生活开销。

2021年8月,蒋先生和李女士因性格不合分手。之后,蒋先生多次要求女方返还他在恋爱期间付出的金钱,被对方拒绝。

近日,再次要求返还恋爱期间钱财无果后,蒋先生以李女士“借钱不还”为由诉至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

“他没有向女方出具过任何借款、借条等表明双方是借贷关系的凭证或借据,双方也无任何借贷的合意及意思表示。”庭审中,李女士的代理律师称,蒋先生确实是在恋爱期间向李女士提供过各项花费,包括520、1314等特殊意义金额。此外,双方签署的《赠与声明》也证明蒋先生支付所有款项系赠与行为,该赠与真实合法有效。

“写下这份声明是她以死胁迫的。”对此,蒋先生称,出具那份《赠与声明》并非自愿。

但法院审理时查明,李女士“以死胁迫”的微信聊天记录实际发生在两人分手后的2023年3月。距离蒋先生出具的《赠与声明》已经过去一年多,因此那份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蒋先生还提出,他在声明中所指的花费范围只是在恋爱期间所开销的正常且合理的费用,并不包括超出女方个人消费水平的其他消费。

但法院经查实,从李女士平日的消费记录及银行卡流水可以证实,这些花销的确为她自身开销,且对蒋先生的赠与,李女士有处分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李女士主张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无充分证据及法律依据予以佐证。最后,法院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有附加条件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不能主张返还

妥静介绍,如果赠与行为未约定附加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不能主张返还。

妥静说,本案中,蒋先生称其出具《赠与声明》中载明“以结婚为前提交往恋爱”,但他忽略了声明中还提到了“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与李女士结婚……相处期间的所有花费无附加条件赠与”。也就是说,蒋先生的转账和发红包行为并非基于以将来能够与李女士结婚的预期作为前提条件的民事行为,所以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赠与款项及车辆。蒋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文来源/乌鲁木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