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9日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了5起食品安全案件

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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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庆市矮子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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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糕,360克/盒,生产日期2024-05-30,检验报告编号:ZQJY-2024-W0611242)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2

安庆金士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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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尽进货查验义务(油炸类糕点南瓜饼,散装称重,检验报告编号:TWJS24052992)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3

安庆客莱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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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4

安庆市江岸一品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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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魔芋紫薯芡实糕,无添加蔗糖,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3-21,检验报告编号:TWJS24053651)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5

安庆市华思美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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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油椒酱,1.6kg/瓶,生产日期:2024-01-20,检验报告编号:AQ2024-S0066)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武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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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终审:蒋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