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的一把都认为,文字工作很重要;有些单位的一把手甚至认为,文字工作最重要!

因为提炼成绩靠它,擦屁股也要靠它。

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某件尴尬的事发生后,有关部门在首份通报里会说已经成立专班进行调查,会尽快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实,事件过程往往很简单,细心的网友从网络资讯里都能弄清楚。所谓“调查”,不过是研究如何写“情况通报”而已。

9月3日上午,青岛市公安局就崂山“路虎女”逆行打人事件发布“情况通报”——这是关于此事的第二份“情况通报”,此前8月29日的通报是由崂山分局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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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很长,差不多有2000字,起承转合、铺垫呼应等写作技巧一应俱全。

“情况通报”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事件过程,重点是“路虎女”的身份,关键词是:王某,38岁,青山村人,无业。

此外,还看似轻描淡写地突出了两个细节——

其一,“路虎女”当时准备到医院看病,但同向车道内通行缓慢。意思是说,逆行是有原因的,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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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路虎女”之所以无法并入顺向车道并发生剐跳蹭,是因为被打男司机“持续向前”步步紧逼,这才使得“路虎女”大发虎威、大打出手。

暗示她打人是事出有因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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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指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部分辟谣“居家拘留”的传言。

第四部分公布“黑衣男子”的身份为王某同村村民林某瑞。

总而言之,这篇文章写得相当高明,遣词造句无懈可击,我也相信文中内容都是事实。

但是,第一部分中的一段话值得商榷——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发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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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个结论是由青岛市公安局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下列情形之一可构成寻衅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路虎女”的行为,完全符合第1款的规定,并且也有第2款中“辱骂、恐吓”的情节。

我想,青岛市公安局认定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可能是关于此类案件立案标准的一条解释:对他人进行随意且持续的殴打,导致至少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本案中,“路虎女”只把一个人打成轻微伤,所以不具备立案条件。

貌似很合理。

但是,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终极裁判权的应该是法院,不是公安机关!

当然,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路虎女”打人案已经在全国、全网范围内引发巨大的争议,不仅大量的普通网友认为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若干法律工作者公开发声,认为“路虎女”已经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在这个情况下,青岛市公安局理应将此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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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既不具有司法解释权,更没有裁判权,其对法律的把握也不够精准。

否则,还要法院干什么?直接由公安局判决就行了。

如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认定“路虎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就有权力认定其他本不构成犯罪的某些人的某些行为有罪。

借此机会,我想陈述一个事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陪审或者参审制度。

在陪审制国家(英美法系),一个人的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由法官确认,而是由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来认定。

在参审制国家(大陆法系),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参审员在裁决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拥有和法官同样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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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心就是法律!

在本案中,当绝大多数人就“路虎女”打人事件发表意见都认为她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我们固然不能因此给她定罪,但把她交给法院裁判是最合理的选择。

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某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却可以认定为非罪,使得案件连公开审理的机会都没有。

那么请问——是我们的心太恶毒,还是公安机关的做法有问题?

青岛市公安局将这份《情况通报》发布出来后,后面有上万条评论,但仅亮出了几十条,而且,评论者的IP都在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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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上万条评论基本都不认同这份“情况通报”。

所以,我建议青岛市公安局,将此案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毕竟,文章写得再好,也解答不了所有人的疑惑。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我个人不赞成寻衅滋事这个罪名的存在。因为它的界定太模糊,公安机关的认定权太大。同样一件事发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他们既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认定为非罪。

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提到过,河南男子常仁尧因为打了昔日老师一记耳光,以寻衅滋事罪被判了1年半。

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就可以发现,罪与非罪的标准,可以因人而定,不必因事而定。

这才是“路虎女”打人案最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