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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式"审理模式改革】

庭前会议化解纠纷

雇佣一方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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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但实践中因发生事故原因的多样性,对双方过错程度的考量往往难以有统一的标准,而倾情调解无疑是化解矛盾纠纷最好的方式。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兰溪人民法庭成功在庭前处理了一起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但最终成功调解并当场给付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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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受李某某雇佣在某水库工地做事,龚某某在操作工地搅拌机时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龚某某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仅支付医疗费5000元,龚某某找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龚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在召开庭前会议期间,双方就案件事实各执一词,龚某某称其在检查工地搅拌机时,其他工作人员不慎将搅拌机打开,导致其受伤,李某某作为雇佣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方。而李某某则称,龚某某受伤时操作搅拌机的行为本不属于其工作范围,是龚某某喝了酒,自己打开搅拌机操作作业时受伤,其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虽双方就事实部分争议较大,但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矛盾,刘郁芳便决定与兰溪法庭特邀调解员何方清一起组织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听取对方对证据及事实的陈述后,均赞同调解工作,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龚某某首先因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在调解过程中多次起身要求直接开庭。本案调解难度虽大,但是在何方清、刘郁芳以及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从诉讼风险、案件执行、审理程序等角度做龚某某的工作,成功打消了龚某某的对抗心理。而李某某作为雇佣一方,也体现了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最终李某某当场向龚某某转账8万元,使案件在“对簿公堂”前成功调解,且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刘郁芳

2024年第163期之二

总第16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