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新闻网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一种类型是民间“标会”,也就是所谓的“做会”,多以高回报引诱群众参会,后往往因为“会头”卷款跑路等原因而“倒会”,不仅影响金融秩序,还危害群众财产安全。

近日,晋安法院对一起涉及民间“标会”活动的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经晋安法院查明,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在租住处多次组织四十余名人员进行民间“标会”活动。其中,林某铿组织开立班会,吴某华和吴某协助制作会单和收取会钱。2023年3月,被告人林某铿、吴某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三人在明知其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以做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980余万元,由此造成四十余名“会脚”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在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变相集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以上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

非法集资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其特点包括受害群体扩大、犯罪手法隐蔽且不断翻新、犯罪地点跨越空间限制等。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活动更加难以防范,提醒公众应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陷阱,保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