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江苏,饭店老板张某携带着三百磅的冰冻肉类,至王某的摊位,请托他予以磨碎处理。鉴于张某频繁惠顾,而王某的摊位已歇业,于
是他借用邻近肉铺的绞肉机来处理肉品工作。
在加工肉制品时,王某意外将其手卷入设备,导致严重伤害,被评定为八级残疾。
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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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定,尽管这批猪肉确实是张某在三个月前向王某购得的,然而,此后要求王某将肉绞碎并不属于双方买卖合约中的附带责任。王姓人士自愿给予服务,并且该猪肉用于餐厅的日常运营,据此可判定王姓人士与餐厅间存在义务帮工的关系。
最后,法庭裁定,被告王某需自行承担事故的70%主要过错;而张某则需承担剩余30%的次要责任,并向王某支付逾19万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