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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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违法的行为。

那么,在原件上添加备注文字作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吗?

最高院在《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案》中明确:

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

最高院认为,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

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相关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证据材料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说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例如请求法院允许对证据进行补充说明或者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说明,而不是擅自修改证据材料。

在该案中,当事人为了达到不当胜诉的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一审法院,被法院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伪造证据材料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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