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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丽

市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法官,你看看,这化粪池正对我家场心,这要不拆,我还怎么在场心吃饭、摆宴席呀!”在老人张二的抱怨声中,卢丽来到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现场。

张大和张二是堂兄弟,两家从祖上一个宅基地分家后,分别翻建为独栋房屋,成为前后邻居。由于是一个宅基地上的分家,两家的房屋紧紧相邻,张大家的屋后空地和张二家的水泥场心之间只有一道隔断围墙。

张大年岁渐长,洗澡、用厕所不方便,儿子就在两家房子的空挡处搭建了一个卫生间,并在距离隔断围墙30公分处挖了一个双格水泥化粪池,用于收集、处理卫生间排放的污水。

张二则认为,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其家庭院,其在场心用餐、摆宴席等均受到影响,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张某拆除该化粪池。一审判决驳回张二的诉请后,张二意见很大。

按照排除妨害纠纷的裁判思路,妨害应当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卢丽翻阅卷宗后,明确了二审听证中调查的重点是,化粪池对张二是否构成妨害,构成何种妨害。

“虽然化粪池现在没有外溢,也没有味道,但这只是表象,是暂时的,因为我们纠纷比较大,张大现在并没有正常使用卫生间。”听证中张二愤懑地对卢丽说,“张大故意把化粪池建在正对我家场心的位置,就是要是让我‘不痛快’。”

在询问张大化粪池如何排管、生活污水和粪水如何区分排放时,张大语焉不详,多次追问后,张大坚持表示,“化粪池只储存生活污水,不储存粪水。”

既然不用于储粪,设置化粪池的作用何在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很多细节在庭上掌握不了,还是得到现场看看。”带着这样的疑问,卢丽来到了现场。

从表面来看,化粪池被薄土覆盖,周边种植了丝瓜、豆角等爬藤类植物,没有污水外溢,也没有味道。不了解情况的,打眼望去甚至发现不了下面还藏了一个化粪池。

案件事实已基本明确,但维持现状是否合理呢?卢丽在心底打了个问号。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卢丽发现,张大所建化粪池与张二庭院相隔不足2米、房屋窗户相隔不足5米。化粪池目前虽无污水、气味外溢,但随着使用时间推移和化粪池容积的限制,其产生的污水、异味必然对张二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且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庭院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聚会、用餐时常在庭院中进行,在他人庭院前方设置化粪池也不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善良风俗。

此外,虽然张大辩称修建化粪池的目的在于解决卫生间排污不畅的问题,但村委会已在管道排放出口处修建了标准化三格化粪池,张大另行修建化粪池缓冲储存已无必要。

“单纯从妨害的角度而言,化粪池确实没有造成污水、异味等现实妨害,但既然卫生间排污有更优化的排污渠道,有更符合政府政策导向也更符合当地善良风俗的的解决方案,化粪池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卢丽介绍,张大的行为既违背了农村公厕改革及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

据此,二审改判张大拆除该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著名法学家吴经熊说过:“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如何实现理想的公平?在卢丽看来,裁判的过程,正是追寻“真善美”的过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探寻事实的真相,通过裁判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平衡双方利益、修复人际关系,实现良法善治之美。

来源:市中院审管办

图片:周钰颖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