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东城的张女士咨询我们“家里老人岁数大了,家里子女、亲戚又多,怕百年以后为了遗产闹的家里鸡犬不宁, 如何写自书遗嘱才有效呢?” 其实张女士的担心真的不多余, 司法实践上,因为遗嘱无效, 一家子大打出手的情况并不罕见, 今天家问律师以案说法给您讲一下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以及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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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大爷与李大妈恩爱了一辈子,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现在老两口均已去世。

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大爷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高大爷,……案涉房屋在我死后由高某乙独自继承。立遗嘱时间:2009年10月21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

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高某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但是大儿子高某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高某在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

为了证明老爷子写遗嘱的时候确实不“糊涂”,是头脑清楚的。高某乙提交了医院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高某诊断证明书一份,另提交高大爷的病历手册。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高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高某乙继承。

家问律师说

本案中, 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比较接近,足见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哪一种遗嘱,想要有效最少都要做到以下三点, 您一定要记好了。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只能处置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处置共有的以及占有的财产
3、必须是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关于这一点最好有辅助证据。

而代书遗嘱,由于不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那么在要求上您要注意的就更多了, 一般来说有效的代书遗嘱需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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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需要同时符合资格、数量、在场见证三方面的要求:

(1)资格条件。见证人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

(2)数量要求。见证人最少为两人。

(3)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应具备时空一致性,即时间上的同步性和地点上的同一性。

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为见证人中的一人,需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月、日。

实质要件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判断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能力状况来确定。如遗嘱人病重意识不清,则不具遗嘱能力。

→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有权处分。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