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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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指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辞职、退休、被解职而变更。
限高措施,即限制高消费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那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还能否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最高院在《罗萍、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证实前任法定代表人属于上“实际控制人”或“对债务履行有直接影响的直接责任人”,那么就不能请求法院对前任法定代表人同样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
最高法院认为,
当一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发生更迭时,是否应对前任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需要细致考察变更发生的具体时间,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评估前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或“对债务履行有直接影响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申请执行方不能证实前任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两类角色,那么就不能请求法院对前任法定代表人同样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
已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辞任后可以申请解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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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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