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辖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防控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7月15日,三门峡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一处疏散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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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大队检查人员发现该场所经营区缺少一处安全出口,已不具安全疏散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场所进行临时查封。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该场所负责人详细阐述了其违法事实,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关闭营业区电源后并在总电表箱上张贴了查封封条,要求单位在查封期间禁止投入使用,查封期间的消防安全有该单位负责,督促负责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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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排查整治,确保隐患消除整改到位,为辖区人民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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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佳蓓 ▌校对:李江龙 ▌审核:邹鹏

▌来源:三门峡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