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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无小事

警钟需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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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句警示语虽耳熟能详

但总有人心存侥幸

“顶风作案”

现将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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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一

2024年6月25日23时02分许,王某军驾驶甘LU***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什字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067泾灵公路东侧33公里200米(二中路与前进路交汇处)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1,后经甘肃浩天司法鉴定所对王某军血样检材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军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且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已受立危险驾驶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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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二

2024年6月27日22时许,灵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灵独路5公里50米处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至当日23时 30分许,执勤民警将川G8***7号小型轿车依法拦停检查,经检查发现驾驶人李某科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科体内乙醇含量为 37mg/100m1,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李某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科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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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三

2024年7月4日20时30分许,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灵台县溪河大道世纪花园门前路段设卡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至当日22时许,郑某涛饮酒后驾驶甘L2***1号小型面包车沿溪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纪花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mg/100m1,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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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案例四

2024年7月4日8时24分,万某刚饮酒后驾驶甘L***96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灵台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溪河大道东侧碑子沟社区门口前3米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万体内乙醇含量为3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该万驾驶证于2023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陕西省碑林大队依法吊销五年。万某刚的行为已构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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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台公安交警

出品:灵台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刘 杨

编审:曹红远

审核:杨彦东 王小涛

法律顾问:甘肃陇升律师事务所 13830341604

投稿邮箱 ltxrmtzx_b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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