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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不起诉
是否意味着肖某
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呢?
当然不是!
不起诉≠不处罚!!!
不起诉仅代表肖某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大田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肖某行政处罚。
大田县公安局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肖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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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
是检察机关积极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助推轻罪治理提质增效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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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正池
编辑:温林欣
初审:柳莎莎
审核:徐荣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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