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叫田伟,他站在一排新房子前,眼神中一片茫然。离家21年,回来后老宅已变了模样,可怕的是,他竟然联系不上妻子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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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家家敲门问询。试图去找他们之前共同的朋友。

一年后,当他得知妻子和女儿把房子卖掉后搬往他处时,他愤怒了。于是,他走进法院,起诉妻子和女儿。

原本,田伟和熊桂玲,以及女儿是幸福的三口之家。为让妻女过上更好的生活,田伟选择外出打工。

1996年冬天,田伟拖着一个大行李包,熊桂玲和女儿站在门口,目送他远行。

别人出门打工,都是写信打电话,奇怪的是,田伟却一走多年,杳无音讯。

熊桂玲从最开始的担心,到最后的渐渐麻木。

时间一年年过去。丈夫依旧没有回来没有信息。

于是,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2001年,熊女士起诉到法院,单方面要求离婚。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

转眼又是很多年过去。田伟依旧毫无音讯。

随着女儿渐渐长大,读书,学习费用越来越高。单靠熊桂玲一个弱女子,她已经无力承担女儿所需费用。

于是,在2007年10月,由田伟的女儿向法院提出,宣告其父亲的死亡申请。第二年,法院判决并宣告田伟死亡。

田伟从1996年离家。到2007年,女儿申请他死亡,中间隔着11个年头。

这11年中,母女俩相依为命,艰难度日,11年中,田伟音讯全无。

熊桂玲卖掉房子,专心供女儿读书。

然而她和女儿做梦都没想到。田伟根本没死,这些年他先后在北京各处打工,他想等自己干出名堂来,衣锦还乡,却始终未能如愿。于是他一直不回家。

事实上,田伟在2016年8月回到上海,才意外发现他被死亡了,而且他的户口也被注销。

我们不清楚田伟在发现自己被死亡,户口被注销时的心情。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在那之后一直在寻找熊桂玲和女儿。

因为他是在2016年8月回到上海发现自己被注销户口,他是2017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宣告他死亡的判原判决。

也就是说,从2016年8月~2017年5月。这十个月时间他一直在寻找妻子和女儿,想弄明白这其中的真相。

之后,田伟起诉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按当前市场价支付他260万房屋补偿款。

一个失踪21年的父亲突然回来,起诉女儿和前妻。这样的关系注定会引人注目。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田伟认为他被宣告死亡后,女儿取得他原有房屋的承租权,之后妻子和女儿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把房子出售给他人。

妻子和女儿这么做,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今他已经年迈且没有生活能力,因此他要求妻子和女儿,按照当前房屋的市场价支付给相应补偿款,共计260万。

2、熊桂玲和女儿拒绝了他的要求。

首先,田伟出走21年,从未联系过家人。她们起诉离婚以及宣告他死亡,是无奈之举。

其次,田伟离家出走时,他享有的是房子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田伟虽然拥有这套房屋的使用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他的房子不能被继承。她们母女俩是取得承租人资格后,又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才合法取得该房子。

所以,她们取得这套房子,跟田伟无关。

最后,她们在2009年买这套房子时,才卖了45.8万。而田伟离开家时,女儿才八岁。田伟作为父亲,理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因此,那些钱全当时他这些年欠缺女儿的抚养费。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 司法实践中,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田伟离开家那么多年。母女俩宣告他死亡,是为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没有主观上过错。

其次,田伟要求母女俩返还房屋。是在行使他的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套房子,田伟也有使用权,虽然母女俩擅自处分房产没有主观上过错,但的确给田伟带来财产损失。

因此,田伟的诉求,应该被支持。

但是,房子已于2009年九月变卖,已无法返还。只有给折价款给与补偿。

考虑到田伟当年离家时女儿只有八岁,多年来都是靠熊桂玲一人抚养女儿长大。而且她卖房后也没有把这笔钱用作他处。而是用于支付女儿的学习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决定熊桂林母女支付15万房屋补偿款给田伟。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