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期,松江公安分局佘北派出所在对辖区居民开展入户宣传和居住人员信息登记工作时,发现一房屋长期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无房屋承租人信息。当民警开展核实工作时,房东王女士却不配合,并称其对房屋目前居住人员信息毫不知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过调查得知,王女士系“二房东”,在佘北辖区经营着多套房屋转租业务,平时与租客仅通过线上联系,不履行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登记义务,也没有要求过租客自行进行居住信息登记。当租客将房屋再转租他人时,其也不掌握信息。

佘北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后,以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对“二房东”王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及相关中介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醒其切实履行好出租人的义务,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警方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您的房屋正在出租,请及时核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对来松公民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供稿:佘山镇分中心

编辑:周加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