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养关系“名存实亡” 检察院支持起诉解除关系

今晚报讯(记者王赫岩 通讯员方言)“30年了,他没照顾过我一天,没关心过我一句。现在我也老了,这样名义上的儿子,我也不指望了!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今年79岁的陈奶奶在津南区检察院支持下,如愿解除了一段“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生活上也得到了更好的照顾。

1984年,陈奶奶经人介绍与离异的老刘结婚。老刘的子女判给了前妻抚养,陈奶奶自己没有孩子,由于年龄与身体原因,也没有生育子女的打算。陈奶奶的娘家人担心她未来的生活,为了让家人放心,也为了自己能有个依靠,陈奶奶决定收养侄子小陈为养子,并于1994年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

然而,确认收养关系以来,小陈从未尽过赡养义务。陈奶奶的老伴离世后,小陈依然任由陈奶奶独自居住、自理生活。这让陈奶奶伤心不已,她想要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收养关系。

2024年2月,陈奶奶到津南区民政局咨询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流程,却发现这并不容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从1992年开始,民政部门要求成立与解除收养关系必须进行登记。陈奶奶当年并没有对成立收养关系进行登记,也就无法解除收养关系。陈奶奶是继续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还是就此放弃?就在陈奶奶进退两难时,一名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您可以尝试到津南区检察院寻求帮助,这个问题也许能得到解决。”

原来,2023年,津南区检察院联合区民政局等五个单位签订了《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依托这一机制,民政局可以及时向津南区检察院通报有关线索,陈奶奶面临的难题正是此类。

陈奶奶当天就找到津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求助。负责支持起诉工作的检察官接待了陈奶奶,认真听取了她的诉求,还给了她一颗“定心丸”:“您别着急,您带来的资料我们会仔细审查,一定会尽力帮助您!”

根据陈奶奶提供的资料,办案检察官分析研判后发现,尽管陈奶奶与养子小陈当年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要件。然而,有了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收养证明》《公证书》,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这同样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陈奶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成立于1994年,也就是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之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实上不再承认父母子女关系、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办理解除收养公证、进行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等方式解除收养关系。“考虑到解除收养关系对于陈奶奶来说意义重大,我们决定支持陈奶奶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帮助她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也是解除收养关系最有力的佐证。”承办检察官王丹说。津南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陈奶奶作为弱势群体提起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在法院诉讼期间,检察官与法官多次联系,说明检察院支持起诉情况。在法院检察院共同努力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获得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拿到《民事调解书》后,陈奶奶十分开心:“我这个岁数了,既不懂法律又没个儿女能帮忙,面对这个情况觉得很无助。想不到检察院可以帮助我解决问题,真是太暖心了!”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想到陈奶奶从此在法律上再无子女,生活中虽有亲人也鲜有来往,她今后的生活怎么办呢?检察官王丹联系了社区,与工作人员一同到陈奶奶住处看望她:“陈奶奶,最近身体怎么样?还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吗?”询问了她的身体、生活情况后,检察官对陈奶奶希望订立遗嘱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好,确定社区将指派专人定期问候、帮助陈奶奶。

陈奶奶的心愿达成后,为了避免有人陷入同样的困境,检察官又来到津南区民政局,通报了支持陈奶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办理结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建议民政局对陈奶奶解除和陈某某收养关系的情况予以备案,并对类似情况进行筛查,依托双方订立的协作机制,就收养和婚姻登记等民生问题更好地做到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