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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应当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根据《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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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巨大",是指行为人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巨大,对于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但所抢数额客观上未达巨大标准或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抢得财物的,应按其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从重量刑。

《审理抢劫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关于抢劫特定物品的数额计算问题,《审理枪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6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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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