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彝良警方

原标题:男子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捕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以来,彝良县公安局高悬禁渔利剑,强力推进长江流域禁渔工作,打击处理了一批因使用禁捕工具在禁捕水域进行非法捕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近日,牛街派出所抓获一名使用禁捕工具进行非法捕鱼的人员,当场查获禁捕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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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18时许,牛街派出所民警在牛街镇水田村开展河域巡查工作时发现,在一电站旁的白水江里一村民正在使用禁捕工具捕鱼。随即,民警立即对该男子进行盘查,当场查获捕鱼工具若干。经讯问,张某对自己使用禁捕渔具在禁捕水域非法捕鱼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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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张某系牛街镇水田村村民,为了贪图野生鱼带来的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使用禁捕工具“挂网”到白水江内进行捕鱼。经相关部门鉴定,张某使用的渔网“挂网”,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捕工具,同时,由于白水江流域早已列入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范围,张某使用禁捕工具在禁捕水域非法捕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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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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