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

上海闵行区业祥路111弄

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

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

经调查,火灾系该户居民徐某

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所致

其丈夫被严重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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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行拘!

据了解,火灾发生在6月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当时,徐某家中冒出大量烟雾,有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相继到场处置,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火灾造成徐某丈夫被烧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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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楼上充电,充电器是直接插在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才拔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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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因徐某过失引发火灾,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导致的火灾频频发生

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带入楼内

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亡人事故

相关案例

01

6月1日22时许,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一小区内发生火灾,因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所致。因贪图方便,小区住户富某,在明知自家楼栋门口有集中充电场所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违规入户充电,最终酿成火灾。长宁警方以过失引起火灾对富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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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5月7日23时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结小区发生火灾,经调查,居住在该小区的女子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好之后,在明知自家楼栋门口就有集中充电场所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自行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并引发火灾。火灾共造成10户居民受灾和财产损失。新城区公安分局以过失引发火灾对车主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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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

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

相比2022年上升17.4%

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

其中超过一半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

而90%的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案例

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

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

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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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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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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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王芳舒、 刘鸿涛

审 核: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