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评论员 陈明华

这些天,“工资6000元请假半月被扣4500元”成热点话题;缘由是今年5月,重庆一家公司一名职工称,自己工资6000元,生病住院请了两周病假,被扣4500元工资,到手为1000余元。涉事公司解释称,按公司规定,扣除工资是据其缺勤天数而定,两周病假需扣底薪50%;绩效工资根据职工每月表现另计,该职工未达标,须全扣。

该问题引起广泛共情,仅微博相关话题24小时内阅读量就突破5000万,讨论量近1000万。“请病假一个月,工资扣了4000多元,公积金降了200多元,社保基数降了900元”“我们请假扣钱,是全部工资加公司交的五险一金” “休病假,绩效没了,年终奖也要跟着一起扣” “感冒发烧只在药店拿药请不到病假”“医生建议休半个月,单位只批一周,带病上班不加钱,请个病假要扣钱” “我割阑尾,请假,不批,那会单位最忙”“请假程序太复杂,假还没批下来我就住院了,结果算旷工被解聘”“保留证据,等不想干了再算账”……从讨论情况可见,事关劳动者权益的“病假”已“病”,“症状”多样,如“克扣工资”范围与标准模糊、随意“缩减假期”、“请假不批”,甚至还有“把休假当旷工”等,不少人感慨:生病生不起!

“病假”染病,且“常见”“多发”,“切脉”知其根源有四,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眼中只顾“经济效益”,无视职工利益,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处处可见。二是法律法规“牙齿”不够锋利,现有法规制度不健全,对相关行为的惩戒缺少震慑力,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休息休假的规定,没有请假的内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病假”有说明,并框定了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该承担何责,并无明确规定;若套用第91条意见处理,只要支付被扣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即可,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表述是“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而非“应当”。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偏软,缺少强制措施,更缺少合力,监察难、难监察问题较普遍,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名义上保护了劳动者,实际上相关权益无法实现。四是维权程序繁琐、成本高,有的甚至存在被解雇风险,劳动者维权积极性不高,当自身合法权益遭侵犯时,多数选择容忍,少数会伺机“秋后算账”。

休“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承载着生命之重,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万千家庭之福祉,也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政府公信力,绝非小事。

“病假”已“病”,我们当“对症下药”,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宣传效率,切实提升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切实提高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熟悉度,并擅于依法捍卫自身权益。又如,健全多部门高效联动的监察机制,优化监管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法律权威。再如,完善法律法规,使其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规之“牙”更密集锋利,让用人单位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让劳动者维权更加便捷、更有底气。还如,增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将侵犯休假权益等均纳入诚信档案,推动构建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转变用人单位思维模式,努力构筑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的重要指示,关心爱护广大劳动群众,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励广大劳动群众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中成就梦想!

值班编辑:吴雅琴

值班审核:周艳华

值班编委:陈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