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受贿罪案件

2024年4月10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受贿罪案,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教育作用,邀请纪检部门、金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约200多人次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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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理现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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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理现场二

案情简要:

案件一: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某丰担任贵阳银行开阳支行副行长及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贵州省聚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贵州普瑞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周某、中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在项目上提供关照,然后索要财物归个人所有;为管某某、张某某等人和所在公司在办理贷款方面谋取利益,以收取“补息款”名义收取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以维持客户关系提高银行效益为由向员工王某某、谢某等人索要绩效工资归个人所有。非法收受前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19.6862万元,其中共同受贿人民币490万元。

案件二: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贵阳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及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贵州省聚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贵州普瑞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周某、中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在获得存款补息方面谋取利益;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业务部原副总监赵某在承接金融业务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6.7594万元,其中与案黄某丰共同受贿490万元(个人分得人民币200万元),个人受贿人民币16.759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丰具有坦白、部分退赃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现场:

庭审是最直观、最具有震慑力的警示教育现场活动。旁听人员通过观摩庭审现场,直观了解被告人如何一次次打破“底线”、触碰廉洁“红线”,深刻感受违法违纪带来的危害和惨痛教训,旁听人员“沉浸式”感受庭审实况,“面对面”接受法治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