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6日讯 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持久性工程。近期,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通过企业合规机制充分调动了涉案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同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林业局、镇政府等多方共同开展生态治理。在保护绿水青山的同时,推动涉案企业良性发展,最大限度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以来,长乐区潭头镇一贸易公司因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需要,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超过原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用于拓宽进出矿区的道路、堆土、平整地块、降坡等非林生产使用,造成原林地65.985亩地形地貌被破坏改变、林地原有森林植被被严重毁坏、原有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遭破坏。

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贸易公司多年来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提供了巨大帮助。不仅为26名当地村民提供了工作岗位,还在2014年至2021年期间为当地村民修建了一条总投资约800多万元的水泥路,另外向村委会支付了补偿金、公益金近600万元。

如何在案件办理中实现村民利益、就业保障、企业运行、生态环境修复的“四方共赢”,成为检察官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此,承办检察官结合企业特性向涉案人员深入讲解检察机关关于企业合规改革的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释法说理。在检察机关的持续引导下,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逐步打消对合规成本、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顾虑,自愿认罪认罚,并向长乐区检察院提交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书面承诺,主动要求开展合规整改,明确表示自愿接受检查、监管。并初步形成合规整改计划,对涉案地块自行复绿林地38.7亩,向林业部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86万余元,交付生态修复项目资金29.8万余元,委托村民委员会与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生态修复合同》,代为履行生态修复项目。

随后,长乐区检察院商请福州市检察院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组织3名林业专家参与公司合规整改工作。为确保合规整改效果的持续性,长乐区检察院依法向潭头镇政府、区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后续涉案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造林35.7亩、幼林抚育管护面积38.7亩。

近期,长乐区检察院就是否对该贸易公司、吴某某等3人作相对不起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民监督员、企业合规第三方专家代表等参加。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贸易公司已经有效完成合规整改,并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长乐区检察院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听证会情况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情况,依法对该贸易公司、吴某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