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某受贿罪和洗钱罪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瓮安县组织150余名党员干部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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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王崇印摄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瓮安县某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签订药品供应合同和货款拨付方面为10余家医药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截至案发,李某某共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2万元,茅台酒67瓶,折合人民币共计210万余元。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为掩饰受贿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所得的一部分现金交给其胞兄李某某保管,并使用其胞兄李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管理上述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瓮安县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及量刑情节,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建议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瓮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此次公开庭审,把“庭审现场”变成“廉政课堂”,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身边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李奇应、王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