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辽宁频道

技术先进、保养良好、载荷合理的柴油货车通常是不冒黑烟的,然而因技术相对落后、使用年限较长,缺少维护保养、载荷过大等因素,一部分在用柴油货车存在冒黑烟现象,造成耗油量增高,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车线”对柴油货车进行客观、准确地检测,是识别、治理柴油货车尾气排放问题的重要一环。一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就会导致大量冒黑烟车辆上路行使,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而由于机动车排气高度与人体呼吸高度相近,冒黑烟车辆在路上行驶还极易损害群众身体健康。为保障空气质量和公共健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以柴油货车冒黑烟为线索,逆向倒查检测机构,2023年查实并处理检测机构3家。

案例一:2023年9月21日,辽Axxxx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冒黑烟,根据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的图文信息线索,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企业检测工况录像和对应检测数据,发现该企业在对车牌号为辽Axxxx2、辽Axxxx6两台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将采样探头插入车辆尾气排放管中,而是用脚将采样探头踢到车下,通过规避监管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立即封存工况录像和检测数据,将涉案操作人员传唤到现场,通过对录像的指认,操作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0月30日,辽Axxxx8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冒黑烟,根据黑烟抓拍系统采集的冒黑烟车辆线索,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该企业车辆全过程检测录像,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对辽Axxxx8、辽Axxxx5、辽Axxxx6三台车辆实施检测时,采用违规方法进行检测。上述车辆均为双排气管机动车,而该企业在使用双怠速法检测中,检测员未使用Y型管获取两个排气管的检测数据,而是仅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18)的有关规定,属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测数据和工况录像进行封存,同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该企业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2023年9月19日冒黑烟车辆线索,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企业工况视频录像并核对车辆检测信息,发现该企业2号检车车间对车辆实施检测时有明显的冒黑烟情况,而检测结果则显示车辆尾气达标。执法人员立即封存检测数据和工况录像,并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操作人员将插入车辆尾气排放口的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为10cm,低于操作规范要求的40cm标准,导致采样探头未有效采集汽车尾气,将冒黑烟车辆认定为检测“合格”。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企业操作人员在被检车辆明显冒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2023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双随机”检查、黑烟倒查、投诉举报等线索,共计查实处理检测机构9家。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稳定运行,守护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沈城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