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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培训班学员受伤

由谁承担责任?

篮球培训课上

教练撞倒学员致其伤残

培训机构、教练、学员三方

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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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A同学报名参加C运动健身馆暑期篮球培训高级班,B系C运动健身馆的篮球教练。上课时,B教练作为实习教练与主教练一同讲解并演示侧身传球动作时,A同学从B教练的后方挪动至其右方观察动作,B教练接球往右侧移动时将A同学撞倒,致A同学屁股先着地后背部着地受伤。A同学因身体不适在场地旁边休息,下课后被父母送至医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A同学构成九级伤残。A同学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37037元。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B教练作为篮球培训机构的教练,应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在演示篮球传球动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撞倒A同学致其受伤致残,且在事后仍未及时发现其伤情,未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检查并通知家长知晓,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B教练的行为与A同学的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B教练存有严重过错,应该对A同学的受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B教练系C运动健身馆的教练员,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C运动健身馆承担。A同学事发时已年满十周岁,虽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篮球培训班高级班的学员,并非系初次参与篮球培训课程,在教练演示右传球动作时,依据其年龄、智力程度应当能理解并预见到站到教练右方可能被撞倒的后果,但其未听从教练指示站在安全区域内,而慢慢挪动至教练右方即教练演示传球的必经路径,而导致被撞倒,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A同学监护人对A同学的损失自负10%的责任,B教练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C运动健身馆对A同学的损失承担90%责任,华容法院判决C运动健身馆向A同学赔偿213333.3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培训机构训练的学员为未成年人,且篮球培训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应考虑到未成年学员受伤的风险,充分保护未成年学员的人身安全。法官提醒,培训机构除教学基本培训技能外,还应当教育学员掌握必要的心理、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等知识,进而正确把握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防损伤事故的发生,若因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暑假来临之际,家长为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报名参加各种培训班已成常态,但需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同时还要教育孩子自身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细心关注孩子身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防因疏忽带来伤害和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 李岳华

杨 娟

一审 | 刘 甜

二审 | 刘华平

三审 |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