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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导致特重度烧伤,最终引出四方担责,事情发酵后引起热议,有关医院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到底该如何判断?四方承担的结果又是凭借什么得出的?

依照《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期间受到损害,医护人员应该担责,可问题在于,患者家属过来看望病人时带来的孩子,能够被归于此列吗?这显然不合常理。

女童在医院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不容辩驳,可到底谁来担责无疑会引发相关争议,而对此次突发情况,无非有几方立场,我们根据详情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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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北京青年报》报道,事件发生地点在广西富川的一家医院,6月4日,涉事人何某某无意间将一桶开水放置到了病房外,随后步入病房进行短暂交流。

那么,将开水桶放置到病房外,何某某并没有故意对女童造成伤害的出发点,但作为伤害造成的前提条件负责人,仍旧应该承担过失致人受伤的责任。

随后女童父母探访病人期间,并没有注意自家孩子跑出了病房玩闹,当时位置在医院的妇产科走廊,吵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医院规定,且有可能对其他孕妇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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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事人本身年龄尚小没有清晰判断正误能力,所以就要追究其父母看顾不严的责任,医院不是能够嬉笑打闹的地方,在带着孩童前往医院等需要注意行为举止的场合时应格外注意

作为父母,对孩童的教育没有做到位,导致其吵闹的行为引发其他病人家属的不满,为了制止女童影响病人休息的行为,有几名走廊闲谈的病人家属发声制止,但没什么作用。

因此,宋某某走过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让她注意别影响病人休息,但没想到女童因此被吓了一跳,连连后退,没有站稳掉入病房外的开水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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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宋某某的定位是好心办坏事,他根本没有想着要对女童造成什么伤害,只是想让女童安静下来不要影响其他病房里的病人,毕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来满足玩闹心。

可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这就变成了完全不同的情况,受害女童的权利照样需要维护,就算出于过失,宋某某的行为也构成受伤事实本身的直接负责人。

至此,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何某某作为间接负责人,女童父母则为看管不严,而医院也在事件当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引发很多人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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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场事件来看,医院当日工作繁忙,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去派工作人员去盯着医院每条走廊,而由这三方结合起来,责任的闭环就已经形成。

何某某无意将开水桶放到了门口,女童在妇产科走廊喧哗打闹,明显是缺乏家庭良好引导,其他病人家属为了亲人健康,制止女童行为,最后发生意外导致悲剧。

意外发生后,医院做了应急处理,因为该医院并非处理烧伤的,所以紧急将其送往附近烧伤治疗医院,我们可以看到,医院本身的职能并没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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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被判为四方担责之一时,想必大家心中有着相似的疑惑,医院到底做错了什么?对患者负责的医生难道还要承担照顾走廊乱跑孩子的责任?

不说其他,在病房内的女童家属,愿意让自己女儿影响亲戚的休养吗?这种缺乏自制力造成的过错要让医院来买单,是否会对医患纠纷起到不良影响?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下意识站,医生和病人发生争端,认为弱势群体一定是对的,可实际上却并非总是如此,通过这次事件,不少人应该能够领悟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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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同样具备职业积极性,当这份苛求太多时,社会又怎么要求医生换位思考,从病人的角度出发,这起事件中,正在照顾诸多病人的医生可谓是飞来横祸。

但所幸法院理解其中情况,认为主要责任方为何某某、宋某某和女童监护人,而医院方只是次要担责,相信这样的结果也让不少向往医疗行业的人松了一口气。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女童322754.59元,其中由何某某直接赔偿,作为造成伤害的第一当事人,这个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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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作为一般民众更应该思考本身应该尽到的社会责任,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自己的后辈,在公共场所时,行为应该更加谨慎一些,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参考文献: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1130579372953427&wfr=spider&for=pc(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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