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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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价(Business Ready,简称B-Ready)体系10个一级指标之一。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并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知识产权关系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由此可见,研究如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妥善处置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各类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的特点

通过上海破产法庭2020年至2023年审结破产案件及处置各类知识产权的情况来看,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呈现如下特点:第一,范围广。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涵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号、域名等,范围非常广泛。第二,评估难。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本就较为困难,又有破产因素的加持,涉案企业还可能无产可破,无力支付高额评估费用,其评估工作就更加困难。第三,价值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普遍存在已临近保护期或长期未缴纳专利年费、商标续展费等情形;同时,又受企业破产等负面消息的影响,价值普遍较低。第四,类型新。在新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无形资产已不再局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网站、微博、微信等账号中的数据资产同样值得关注,而此类新型资产却容易被忽视。

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接管存在困难

商标、专利的权属依据主要是商标证、专利证,其接管工作相对简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基于其不同特点,接管困境也各不相同。

关于著作权。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权属的确定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且著作权的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确定著作权的真实权属,还要结合原件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管理人接管著作权时,可以从登记机关查询到破产企业已经登记的著作权,但无从得知没有登记的著作权;即便是已经登记的著作权,也有可能会因为原件缺失而无法顺利完成交割。

关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意味着只要破产企业没有如实告知管理人其商业秘密的真实情况,管理人将很难知道破产企业是否拥有商业秘密。而保密措施的存在,意味着即便管理人了解到破产企业拥有商业秘密,只要破产企业不提供解密方法,管理人也无从获取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此外,商业秘密在管理人接管的过程中也极易发生泄密等情形,最终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流失。

关于数据权益。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重要的新型财富,其保护和利用也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破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海量的数据,部分数据可能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的客体和内容尚不明确,且部分数据还可能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产生冲突,故管理人在接管类型庞杂的数据时将陷入困境。

(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缺位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评估被用来确定破产财产价值,为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的制订提供重要的客观依据。资产评估是变价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定价是非常必要的。

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评估相对于有形财产显得更为复杂。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可能会迅速贬值,这就容易导致破产企业无形财产价值被低估。实践中,缺乏相应的专业化评估制度,法律法规中亦无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评估的规定,部分知识产权可能因未得到及时、专业的评估,价值容易被低估。而且,知识产权的评估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该费用往往比较高,有时甚至可能超过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但是,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现有财产尚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用,这可能会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未经评估就被盲目贱卖。

(三)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僵化

一方面,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盘活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财产转让须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未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其的变价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实践中,管理人处置知识产权往往与处理其他有形财产一样进行拍卖,很难将精力放在如何盘活知识产权上,以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知,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为结案案由的案件仅占全部破产案件的6.21%,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真正得到盘活的非常少。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使用,只有将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盘活再使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

另一方面,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的变价方式比较单一。知识产权如果无法盘活,就只能进行变价。知识产权只有针对性地受让给真正有需求的企业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变价机制,管理人往往只能在线上司法拍卖平台盲目进行网络拍卖。据统计,98.58%的破产财产都是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在变价的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人为了工作便利习惯于将多项知识产权打包拍卖,这种方式虽然节约了拍卖成本,但是容易埋没单项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致使无形资产流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并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规范。当发生破产危机时,企业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各类有形财产,对于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则没有基本的保护意识。管理人、债权人往往更关注有形财产而忽视无形财产的价值。不少破产企业并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未对知识产权进行妥善管理,管理人接管时经常因为缺少原件等必要的权属证明致使该项知识产权无法顺利交割,最终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例如,上海破产法庭审理的M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两项美术作品因没有原件导致拍卖成功后无法完成交割。

其二,破产保护启动迟缓致使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由于破产制度长期被污名化,部分企业对于破产并不了解,甚至出现“谈‘破’色变”的现象。当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并不会第一时间主动申请破产保护。例如,上海破产法庭审理的破产案件中,86.37%的案件都是由债权人或清算组申请,破产企业被动进入破产程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经历诉讼、调解、仲裁、执行等程序,每一个程序都需要耗费一定时间,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时,可能距离企业陷入困境很久了,而此时已错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时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时效性,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后,尽管其客体还存在,而且还可能对社会具有很大的价值,但该权利已进入公有领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5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由于破产企业没有第一时间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很多知识产权都随着保护期的届满而失效,即便还在保护期内,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贬损。

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出路

(一)优化知识产权接管规则

笔者认为,管理人接管商标和专利时,需要审查权属证书是否齐全。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接管规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第一,著作权。虽然著作权也有登记证书,但著作权登记并非强制性规定,仅接管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算真正接管到该项著作权。著作权的客体类型多样,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差异。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应当接管到作品的原件,计算机软件则应当接管到软件的源代码。只有接管到原件或者源代码等相关材料,管理人才能在变价后顺利完成交割。

第二,商业秘密。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最为显著的特征。商业秘密在接管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防止泄密,所有管理人都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熟知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管理人需要增强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并将其逐一告知每一位管理人成员。保密措施的存在不仅强化了管理人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而且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第三,数据权益。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并达成了首单交易。2023年3月16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数据局。可见,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并且属于可交易资产。破产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必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例如,微博、微信等账号可能积累了大量粉丝,这些账号应当妥善接管并设法将其变价。又如,海量的客户信息也可以转让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不过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完成脱密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解决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治本之策,应该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首先,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使知识产权评估有法可依,评估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具体而言,管理人协会可以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指南》,指导管理人开展评估工作。管理人在确定团队成员时,应当广泛吸收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管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没有财产支付评估费用,可以考虑申请企业破产工作经费先行垫付。债权人或破产企业应对管理人的委托评估行为进行监督,如对管理人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的资质或信誉有异议,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有权要求管理人更换评估机构。如果债权人或破产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也有权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异议应当进行答复,合理的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采纳。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经济条件下,数据的价值评估则更为复杂,可以加强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部门联动,以便对数据的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

(三)优化知识产权处置规则

一方面,应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盘活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管理人应当优先考虑对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盘活。对于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可以借助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制度优势,在专业交易平台上招募有该项知识产权需求的投资人。以上海为例,可以借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企业重整事务中心等优势专业平台,精准对接潜在投资人,努力盘活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改革变价方式以优化知识产权处置规则。知识产权的盘活如果没有可行性就需要进行变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鉴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采用“清盘式”转让和议价方式替代传统拍卖方式。这样既能加速知识产权变现,又能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确需采用拍卖方式的,首先应该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初步的评估,对于价值较高的知识产权应当单独进行拍卖;而对于价值较低、数量庞大且临近保护期的知识产权则可以打包进行拍卖。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应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宣传越来越重视,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每逢“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都会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这对于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有上升空间。因此,笔者建议继续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增强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人等破产程序参与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同等重要的产权保护观念。

另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目前,一些陷入困境的企业尚未形成正确的破产观念,主动申请破产保护的意识和意愿不强;部分债权人也会碍于情面,不愿意通过申请破产的合法途径进行债权清收。笔者认为,首先,破产企业应敢于直面经营失败的现状,及时主动申请破产以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其次,债权人应积极运用法律主张和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避免受到传统无讼观念影响,拖延债权清收甚至放弃破产法律途径。最后,应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破产法律实施氛围,避免因破产企业感觉破产耻辱而不愿意主动申请破产,同时也要防范社会公众对有过破产申请经历的债权人区别对待,从而挫伤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只有社会公众形成了正确的破产观念,才能及时启动破产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批调研课题项目“企业破产程序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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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44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