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花一千找陪睡,女子拒绝并退钱后男子反被拘5日罚一千”的案件在网上引发关注,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6月24日,有媒体报道,湖北十堰,KTV经理收了男子1千元后,就将刚入职7天的女服务员带到男子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可男子准备与女子发生关系时,女子才表示拒绝并以要报警为由警告男子别乱来。女子离开后,经理次日将钱全部退回。可2个多月后,男子却因此被以嫖娼为由拘留5日、并处没收1千元嫖资。事后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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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3年7月7日凌晨2时许,男子吴某在KTV唱歌喝酒时,经理刘某(化名)和吴某说,有个刚刚才入职7天的女服务员陈某,并说要将其介绍给吴某。吴某听后秒懂!并按刘某的要求给其转了1千元。刘某收到钱后,将陈某带到吴某提前开好的酒店房间。

可吴某在房间欲与陈某发生关系时,陈某才知道刘某将自己带到这,是要做那些事的,陈某立即警告吴某称,如果陈某胆敢强行为之,其就会报警。吴某知道即便给了钱,强行为之的后果,其放弃了。见吴某冷静下来了,陈某随即就离开了房间。也就是说,陈某进来之前刘某根本没有和其说清楚是要与吴某发生关系的,且其得知后当场就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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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自知理亏的刘某,就将1千元退还给了吴某。吴某本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查处这家KTV时,根据转账记录以及陈某、刘某等人的陈述,将吴某传唤到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机关认定吴某构成嫖娼,但还未发生关系,属于情节较轻的,故对其处以拘留5日、没收1千元嫖资的行政处罚。而陈某却并没有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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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吴某认为自己很冤,遂告上法庭。

吴某认为:虽然自己与刘某有有1千元的转账事实,但陈某在事前未和吴某以及刘某沟通协商提供性服务、支付费用。完全是刘某和吴某两个人的单方面意思,缺乏与陈某的意思联络。而且,刘某将陈某带到包厢后,也没有向陈某说明目的,属于刘某的诱骗行为。当吴某欲和陈某发生关系时,陈某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随后拒绝并以报警相威胁,这一重要事实足以说明陈某不是失足女。即二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且实际上也没有发生关系,被诉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陈某并不知道吴某与刘某关于1千元转账、退款等事宜;刘某将陈某带到房间后,什么也没说就自行离开,其事前也没有与陈某提到过要以1千元为条件与吴某发生关系。其次,刘某收到1千元后,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该1千元嫖资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付给陈某。再次,吴某欲与陈某发生关系时遭到陈某的拒绝并被以要报警相威胁的事实,也能说明陈某主观上并不同意与吴某发生关系,与陈某发生关系只是吴某的一厢情愿,吴某与陈某之间在主观上并没有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客观上双方也未发生过关系。

综上,法院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