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网拍规定》没有规定可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相关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网拍规定》否定了《拍卖变卖规定》的规定。《网拍规定》作为特别规则,在特别规则未作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应当适用一般规则,即《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

网拍竞买人无法定理由悔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人承担责任,不能充分发挥对悔拍人制裁或威慑作用,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现象。竞买人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相比前一次拍卖而言,将使得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数额减少,同时也使被执行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金额减少,同时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裁定书

(2023)最高法执复2号

复议申请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某某甲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曹某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某医药公司)、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因不服(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于2022年8月19日向该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出异议称:一、2020年4月19日,竞买人某某公司通过竞买号V3453在“莱国用(2009)862号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2,300.6万元,后该竞买人悔拍。同年6月29日,异议人通过竞买号K6593在上述法拍标的物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1,369万元。据此,执行法院依法没收其保证金70万元,但是该公司原交纳的7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31.6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861.6万元,拒不补交的,应强制执行。二、2020年4月19日,竞买人某某甲公司通过竞买号Z9042在“莱国用(2004)字第1165号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3,354万元,后该竞买人悔拍。同年6月29日,异议人通过竞买号Q4211在上述法拍标的物的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2,397万元。据此,执行法院依法没收其保证金120万元。但是,该公司原交纳的12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57万元,扣除保证金120万元后,执行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837万元,拒不补交的,应强制执行。综上,执行法院作出的(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张某某请求责令竞买悔拍人某某公司补交拍卖差价861.6万元,某某甲公司补交拍卖差价837万元,拒不补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提出答辩称,一、答辩人参与竞拍并支付了保证金就证明无悔拍的意思表示;拍卖土地上已设定抵押权,虽执行法院(告知函)解释不影响办理过户,但是竞买人基于商业判断作出拒绝交纳拍卖差价款的决定是合乎商业水准的,故竞买人并非悔拍。二、根据执行法院(2018)赣执48号之二执行裁定显示,该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等存款1036.31344万元、通过竞买案涉土地使用权已抵偿本案债务3766万元、收到已没收答辩人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保证金190万元,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有保障,竞买人不交纳拍卖差价款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没有损失。三、根据执行法院(2021)赣执恢11号书面《告知书》说明的理由可知,拍卖差价款并未造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实际意义上的损失,且补交差价款并非答辩人应尽的义务。

江西高院查明,(略)

江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补交拍卖差价款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既包括传统(现场)拍卖方式,也包括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中,江西高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莱国用(2009)862号土地((面积68600平方米)使用权和莱国用(2004)字第116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莱字第0227**,应当适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进行调整。

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仅明确已没收竞买人保证金的具体清偿顺位,对于买受人悔拍后是否应当交纳与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并未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该交纳差价行为应当适用《拍卖变卖若干规定》(2020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因本案买受人某某公司原交纳的7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31.6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后,应当责令其补交861.6万元;因本案买受人某某甲公司原交纳的120万元保证金远不足以承担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957万元,扣除保证金120万元后,应当责令其补交837万元。拒不补交的,应强制执行。

鉴于竞买人某某公司88次出价、某某甲公司138次出价恶意竞买成交案涉土地使用权后悔拍,且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尚有约10,00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江高高院(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认定不予补交差价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没有造成实际意义上的损失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补交差价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和纠正。

答辩人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称其没有悔拍且缴纳拍卖差价款不是其应尽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此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损失,均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综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异议理由成立,江西高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江西高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江西高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赣执恢11号《告知书》;二、责令竞买人某某公司向江西高院补交拍卖差价款861.6万元;三、责令竞买人某某甲公司向江西高院补交拍卖差价款837万元。

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不服江西高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江西高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略)九、司法拍卖本身具有合同属性,执行法院的拍卖行为亦应当受到与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拍卖差价款的法律责任,应当以江西高院在发布拍卖公告时是否作出了悔拍需补交拍卖差价款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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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是否应当补交两次拍卖的差价款。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拍卖变卖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虽然《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没有规定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相关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否定了《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作为特别规则,在特别规则未作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仍然应当适用一般规则,即《拍卖变卖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环节,代表了司法权威和公共秩序,竞买人无法定理由悔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人承担责任,不能充分发挥对悔拍人制裁或威慑作用,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现象。

竞买人悔拍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相比前一次拍卖而言,将使得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数额减少,同时也使被执行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金额减少,同时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江西高院在异议程序中,在不予退还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的拍卖保证金的前提下,要求其继续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款,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某某甲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莱阳市龙曦光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执异1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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