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及相关执法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

应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

但总有个别人,在面对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威胁、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最终可能涉嫌妨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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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5月29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辅警在隽水镇古龙社区,依法处置一起因污水管道改造施工发生纠纷的事件,现场村民胡某某不听劝阻恶意阻止施工,在依法口头传唤无效后,民辅警依法强制将其带离现场途中,胡某某拒不配合,用其手中的雨伞划伤了辅警手臂,用嘴巴咬着民警手背不松口,且用脚猛踢出警人员的腿部,过程中遭胡某某辱骂、殴打、蹬踹,造成两名出警民辅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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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6月10日,隽水镇新广场附近某饭店因员工宋某某因离职工资结算问题,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并在店内对饭店老板和其他店员等人进行言语辱骂。隽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调解,饭店老板同意当场付清宋某某的所有薪资。但宋某某又声称饭店老板冤枉她拿了店里的东西,要其给个说法,又称有人打了她,并在店内拍打餐桌大呼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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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时正值饭点,还有不少客人在用餐,为维护秩序,民警劝其跟随民警一起到一楼或者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解,并告知其不管谁有违法行为,我们都会依法依规处理,但宋某某不但不听劝,反而继续大呼大叫,甚至对现场处警的特巡警队员及派出所民辅警辱骂,在多次警告仍不听劝,民警依法对其强制带离,带离途中宋某某非但不配合,还用嘴咬民辅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后对民辅警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言语辱骂。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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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发生后,通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为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及时为执法民警维权,责成刑侦部门,一方面抽调精干民警,要求从严从快侦查,法制部门同步上案,严厉打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及时慰问受伤民警,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言语方面

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温馨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