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前言

平安建设,普法同行——“平安课堂”开讲啦!

这里有真实鲜活的案例,引人入胜的情节,专业在理的释法,只为让您涨姿势、少踩坑、不中招!

莞人莞事,有趣有料,建议一键三连——点赞+评论+转发~

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中国。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东莞中院选取3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案例,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多人结伙盗采海砂

最高获刑12年6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预谋合伙租用砂船运输、转卖他人盗采的海砂谋取暴利。吴某某找到严某某,由严某某联系帮助逃避检查。2020年8月至11月,吴某某等人利用南某公司出租的砂船先后共运回盗采海砂超27万吨,销售价值达2587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等人还以“安保费”的名义向多人行贿。

【法院判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严某某等人明知是他人盗采的海砂而结伙予以收购、转移、转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等人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结伙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故认定被告单位南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破坏海砂的采、运、销等各个环节,犯罪分子通过与中间人员勾连通谋、通风报信运输盗采海砂,涉案价值特别巨大,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涉海砂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筑牢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砂资源安全的司法屏障,对于服务绿色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未办环保手续乱排污水

一电镀作坊主获刑

【案情回顾】

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及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陆续建成电镀槽并投入生产,将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2022年12月,环保部门对该五金店进行检查,并对该车间污水管道积水进行采集送检。经检测,总铬超标1003倍、总镍超标28倍,总铝、总铜等污染物均超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五金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法经营电镀作坊,实施乱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及生态损害赔偿款。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3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提醒】

企业排放污水,应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偷排、乱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受到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告诫广大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有排污需求的小企业、小作坊,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是要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

擅自在基本农田填埋固体废物

被判赔70万元

【案情回顾】

自2015年开始,东莞市某村书记梁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运某公司及黄某某等人在某地块填埋余泥渣土。该地块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36.5亩,地块性质为基本农田。地块被覆盖了砂石、建筑砖头、泥土,导致农田生态系统、耕层土壤受到严重破坏,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评估,该起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64万余元,再综合鉴定费、固态废物处置费用等,某村委会修复被污染土地的实际损失达70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运某公司与黄某某作为污染者,依法应对村委会的损失70万余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两者的填土面积以及填充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运某公司与黄某某按15:1的比例承担。村书记梁某某虽然不是直接的污染者,但其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涉案土地用途,让运某公司与黄某某对涉案土地填埋了固态废物,故其应对村委会损失的30%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更严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填埋固体废物。本案中,虽然填埋一方填土有经过村委会的授权,但填埋一方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填埋符合基本农田用途的土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村书记梁某某明知侵权人填埋固体废物却仍不制止、放任填埋,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助推村集体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明晰保护基本农田的国家生态红线,切实保护农田耕地。

转自:东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