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限购、限售、价格备案等限制措施。继续深入落实2023年9月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取消购房资格限制,取消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取消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二、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购房家庭在购房县区、开发区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或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

三、继续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购房补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7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于购买第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

五、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六、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七、合理确定二套以上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对于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改善性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相应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不得低于二套住房。

八、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九、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十、阶段性上调公积金实际可贷额度。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缴存余额的24倍上调至30倍,提高缴存职工家庭的实际可贷额度。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地限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含兰州新区)购房的,可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无缴存地、户籍地等条件的限制。

十二、阶段性放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此前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购房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三、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允许办理落户手续,可就近入学。

十四、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按照规划严格配建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优化阳台、层高、架空层、停车位等管理要求,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五、推进房票安置。优化房票安置房源,落实安置奖励、价格优惠、金融支持、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增加安置渠道,改善供需结构,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十六、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本通知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满足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匹配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原则,鼓励有意愿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购买商品房,实现“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政府对住房“以旧换新”给予实施购房补贴、优化个人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合理确定二套以上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以及公积金贷款等政策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优惠,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商业银行为群众换购住房提供优质低价服务,推动一二手房买卖联动,共同为房屋换购赋能,更好地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有意愿参与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兰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协会报名。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名单由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经过筛选后持续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5年5月31日。

三、换购模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旧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对旧房进行收购,收购旧房的价款抵顶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二)换购群众委托经纪机构出售旧房换购新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旧房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约定时限内予以出售,出售旧房价款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旧房换购新房。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缴纳认购金、签订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以年为单位整租群众旧房,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金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四、换购流程

(一)提出申请。有意愿出售、出租旧房购买新房的换购群众,向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住房“以旧换新”申请。

(二)认购新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收购、租赁旧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旧房权属、位置、面积、户型结构、水电气暖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房屋是否可以“以旧换新”;经核查同意“以旧换新”的,换购群众选定商品房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协商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旧房市场价值或市场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收购、租赁价格。

2.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的,换购群众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旧房出售价格和代售时限,签订房屋代售居间协议,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代售;换购群众选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缴纳认购金。

(三)磋商换购。换购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平等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住房“以旧换新”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以磋商后的旧房收购房款或租金抵顶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换购群众将旧房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的,旧房出售资金用于支付商品房购房款。

(四)不动产登记。房屋换购后,交易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因旧房在约定时限内未完成出售及未磋商一致等原因无法完成“以旧换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换购群众缴纳的新房认购金。换购交易达成的,评估费用由换购群众承担;交易未达成的,评估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承担。

五、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应制定“以旧换新”优惠方案,对商品房价格优惠额度、品质承诺、认购金标准、交房期限等作出明确并公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主动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制定优惠方案,通过线上线下多重方式,优先推广“以旧换新”旧房出售,缩短出售周期;中介费用给予市场标准8折以上优惠。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房屋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商业银行应结合最新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换购群众提供当前市场最优的利率和首付比例方案,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放款速度。

(五)企业和商业银行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主动宣传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及具体优惠。

(六)各区县住建局协调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价格优惠力度,引导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住房“以旧换新”提供优质低价服务,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2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