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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董玉歌 陈晓容

“只要我不承认,仅有他人之词,警察能拿我有什么办法?”心存侥幸的贩毒男子罗某某自以为能逃脱法律制裁,结果在证据“实锤”面前还是选择认罪。

6月22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原来,2023年8月,民警在办案中查获徐某某吸食毒品,询问毒品来源,徐某某坦白是从罗某某处购买了2克冰毒,后民警根据线索研判将罗某某抓获。“检察官,我没有贩卖毒品,警察抓错人了,我是冤枉的,不能相信别人的一面之词啊。”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内,罗某某大声向检察官喊冤,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鉴于犯罪嫌疑人极力否认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案件细节,发现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且徐某某与罗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与徐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罗某某有很大贩卖毒品嫌疑。为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承办检察官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调取交易当天徐某某与罗某某的行程轨迹,补充徐某某开车交易毒品途经的高速卡口记录等间接客观证据,与徐某某证言全部吻合,依法认定了罗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面对公安机关补充的新证据,罗某某的“冤枉”之词再也喊不出口,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我错了,不该有侥幸心理,我愿意认罪认罚。”

“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依法认定罗某是毒品再犯、累犯,从重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相应调整量刑减让幅度,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介绍,前不久,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承办检察官提醒,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企图蒙混过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的侥幸企图逃脱只会缩减、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减让幅度。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