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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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源街道石岭村5组19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820110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193709.19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347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作为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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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跃,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高山镇马塘村13组46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21117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479000元、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1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7192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488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赵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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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权傧,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街道建设村4组53号附1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10519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80000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2815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476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李权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 系 人:杨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27988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