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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荥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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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常常会向执行法官提出这样的疑问

我的案件标的又不大

为什么无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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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坐等执行法官把钱“送上门”,一旦拿不到钱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责怪执行法官没有认真执行,殊不知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部分案件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并非案件标的小就能执行到位,在执行中,这种情形就叫做“执行不能”。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执行不能”。

案情简介

程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荥经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某某劳务费共计75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文书生效后,因张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程某某向荥经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某支付劳务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355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张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走访张某某户籍地现场调查,和执行悬赏等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承办法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相关情况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款项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7355元,属于“小标的”执行案件,经过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后也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案件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